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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要件分析

發布時間:2022.01.11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評林某某訴加納利公司等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


  【案號】


 ?。?018)閩02民初852號


 ?。?020)閩民終1847號


  【裁判要旨】


  對于投訴人無法證明在域名注冊前存在合法的在先權益,亦沒有證據證明域名注冊人主觀上存在惡意攀附的情況下,不應認定域名注冊人構成對他人在先權益的侵害。


  【案情簡介】


  原告林某某通過域名注冊服務商廈門三五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五互聯公司)注冊了域名“canary.com”。加納利有限公司(Canary,LLC)(下稱加納利公司)向美國國家仲裁院提交投訴書,主張林某某對該域名不享有合法權益,要求裁決將域名從林某某處轉讓給加納利公司。美國國家仲裁院裁決將爭議域名轉讓給加納利公司。林某某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確認注冊使用域名的行為對加納利公司不構成侵權。加納利公司辯稱其享有對“CANARY”商標及商號在先的權益。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加納利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對涉案域名依法享有在先的合法有效的民事權益,林某某注冊涉案域名canary.com的行為不構成對加納利公司的侵權。加納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域名的注冊時間為2001年12月9日,至加納利公司向美國國家仲裁院提交投訴書時,已經使用達十多年?,F有證據無法證明加納利公司通過收購獲得與“CANARY”相關的在先知識產權。而且“CANARY”作為英文單詞并非臆造詞,固有顯著性并不高。林某某注冊涉案域名后主要用于構建郵箱系統,并未將該域名使用在與加納利公司存在競爭或者關聯關系的網站經營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中。所以并無證據證明,林某某在注冊涉案域名時具有攀附他人商譽和“CANARY”標志在特定領域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計算機網絡域名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其在網絡環境下產生了與商標、商號等相類似的一種區別域名使用人及其服務的標識性功能。涉及域名糾紛案件的范圍、案由、管轄以及認定侵權的主客觀要件都是審查和審理的焦點。


  域名的爭議解決機制。域名爭議目前共有兩種解決途徑,一種是爭議域名投訴;另一種是爭議域名司法訴訟。為了解決國際頂級域名的爭議糾紛,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在全球范圍內建立了統一域名糾紛處理機制并批準了相應的爭議解決機構。不過,域名爭議仲裁雖然名義上稱為“仲裁”,但是此種仲裁并不是仲裁法意義上的,與訴訟程序互斥的法律程序,域名爭議仲裁是一種不排除司法管轄的民間快速爭議解決機制。與域名相關的爭議糾紛,當事人均可向中國境內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域名爭議訴訟在糾紛來源上可分為兩大類型,第一類是權利人直接起訴域名持有人的侵權之訴,第二類是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裁決注銷或轉移爭議域名,域名持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確認域名權屬或者確認不侵權之訴。本案中,原告林某某正是不服美國國家仲裁院的裁決而向一審法院提起了訴訟。


  域名糾紛案件的范圍、案由及管轄問題。圍繞著域名注冊、使用等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具有相同的特點和適用法律的一致性。所以,人民法院受理的域名糾紛案件,是指所有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包括域名與商標、商號、有一定影響商品名稱、姓名等權利主體之間的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及司法實踐,涉及域名糾紛案件的法律關系以及對應的案由實際上可以區分為三大類,一類是網絡域名合同糾紛,包括網絡域名注冊、轉讓及許可使用產生的合同糾紛;第二類是網絡域名權屬、侵權糾紛;第三類是網絡域名的注冊、使用構成對他人在先權益的侵害引發的糾紛,這也是實踐中最常見的糾紛。此類糾紛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如侵犯商標權糾紛或者不正當競爭糾紛。本案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故可依法將案由確定為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


  域名糾紛的管轄主要爭議和難點在于不服國際仲裁機構的裁決時,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第一條的定義,交互管轄法域是指注冊商主營業機構所在地,或投訴提交爭議解決機構之時域名注冊信息所顯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本案中,域名注冊商三五互聯公司營業機構所在地為廈門,在仲裁裁決作出后,林某某選擇向廈門中院提起訴訟是符合管轄規定的。


  域名侵權糾紛主客觀要件的審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域名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規定。由于該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針對域名注冊和使用行為的合法權益類型,這實際給了權利人一個相對寬泛的權利主張范圍,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字號、域名等各類商業標識所形成的合法權益都可包括在內。并且這些權益形成時間早于訴爭域名申請注冊時間。同時,最好能體現權利人投入使用這些權益所針對的商業標識而形成的一定的商業利益或在公眾中所具有的一定的知名度或影響力。本案中,加納利公司雖主張在涉案域名注冊之前已經享有對“CANARY”標識在先的商標及商號權,但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另外,林某某于2001年注冊域名,加納利公司于2013年才進行投訴。且“CANARY”作為英文單詞并非臆造詞,固有顯著性并不高。林某某注冊涉案域名后主要用于構建郵箱系統,并未將該域名使用在與加納利公司存在競爭或者關聯關系的網站經營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中。所以并無證據證明,林某某在注冊涉案域名時具有攀附他人商譽和“CANARY”標志在特定領域知名度的主觀惡意。兩審法院據此認定林某某注冊并使用涉案域名主觀上不存在惡意,其行為不構成對加納利公司權益的侵害是符合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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