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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增援引加入制度的實踐應用探討

發布時間:2025.07.03 新聞來源:

  最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新增援引加入制度。配套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下稱指南)對該制度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2024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適用援引加入的指引》(下稱指引),對援引加入的制度背景、辦理流程、典型案例等相關內容進行了具體介紹。

  援引加入制度允許申請人通過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克服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經過實踐運用,切實為申請人提供了補救申請文件缺陷的救濟措施,有效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援引加入的相關規定及上述指引,結合當前的審查實踐情況,國家申請適用援引加入制度時需要注意的事項主要包括:1.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要求了優先權并提出援引加入聲明;2.如果保留原申請日,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應當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及其中文譯文中;3.在規定的期限內(首次遞交專利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及相關文件;4.補交申請文件的,需要結合補交的申請文件計算是否需要補繳申請附加費;5.其他排除適用的情形。

  本文中,筆者將以國家申請涉及援引加入的實務案例為基礎進行具體分析,對新增的援引加入制度在適用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進行探討。

  案例分析

  1.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 A,但申請文件遺漏了部分內容。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請求援引加入申請人另一專利申請 A'中的部分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案例1: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 A,未要求優先權,在請求書中勾選了“本專利申請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但未提交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計算機可讀載體。審查員于2024年12月28日發出補正通知書指出此缺陷,申請人于2025年1月6日提交了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計算機可讀載體,但該載體中的部分內容在申請日提交的原申請文件中并未有記載。申請人于2025年2月1日提交了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請求援引加入申請人另一專利申請 A'中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計算機可讀載體。申請 A'的申請日在本申請 A申請日前12個月內。

  案例1中,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指定的包含援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即視為申請人提出了援引加入聲明),但并未在請求書中要求在先申請 A'作為優先權,即缺少援引加入的基礎,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援引加入聲明視為未提出。

  優先權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護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后的一定時間內對同一發明創造的優先申請權。援引加入制度是當申請人在遺漏(部分)文件時可以通過援引在先申請文件中相關內容的方式克服缺陷、從而避免權利損失的救濟途徑。因此,申請人在遞交日要求了優先權,才可以使該申請有所“援引”。申請人不能通過援引加入引入與首次申請無關的內容,在保留原申請日的基礎上獲得額外的專利保護,這種制度的設立有助于維護專利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其他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應當格外注意,如果需要適用該制度,應當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要求優先權。

  2.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 A,但漏交了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請求援引加入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 A'中的申請文件。但確認援引加入聲明中部分內容填寫有誤、補交的文件不合格,此種情形下是否可以通過再次補正的方式使援引加入符合規定?

  案例2: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 A,但申請文件中缺少權利要求書。審查員于2024年12月28日發出補交遺漏文件通知書,申請人于2025年1月6日提交了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請求以援引加入在先申請 A'(外國優先權)的方式補交權利要求書,但確認援引加入聲明中未正確填寫在先申請號、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中文譯文中的位置,且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完整中文譯文。審查員于2025年1月14日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申請人于2025年2月1日提交相關補正文件,但未克服上述缺陷;后續申請人于2025年2月10日提交了合格的補正文件。

  一方面,根據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7.1中的規定,初步審查中應當審查的內容包括:(1)申請人在確認援引加入聲明中寫明的在先申請的申請號應當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在先申請的申請號一致,并說明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譯文)中的位置;(2)同時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應當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3)在請求書中要求外國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受理機構出具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同時提交該副本的中文譯文。涉及以上任一缺陷,審查員均可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案例2中,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以上3項要求補交相關文件。

  另一方面,根據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7.1中的規定,審查員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的,期滿未答復或答復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發出撤銷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根據上述規定,補正文件應當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案例2中,申請人在首次答復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時,雖未提交合格的補正文件,但其在規定期限內又再次主動提交了符合規定的補正文件,說明了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可以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及其譯文中找到依據,因此在符合其他規定的條件下,該援引加入合格。

  該案中,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正確提交符合規定的補正文件,避免后續再次補正,延誤審查的進程。

  3.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 A,但申請文件中部分內容錯誤顯示,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請求援引加入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 A'中的內容。但修改后的內容是根據申請 A'不同位置的內容組合后的概括,該援引加入是否符合規定?

  案例3: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了發明專利 A,部分內容錯誤顯示,申請人于2025年1月6日主動以援引加入的方式補交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 A'中正確顯示的部分內容。但該部分內容為在先申請 A'說明書 a段中的 a'句、b段中的 b'句及 c段中的 c'句,經過重新組合、語序調整及進一步概括而成。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中援引加入的“部分”應是部分說明書、部分權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說明書附圖。根據指南的規定,援引加入的“部分”內容應當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即援引加入的“部分”內容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應當有一一對應的位置。

  其中“援引”是指援引在先申請優先權文件中的權利要求書或者說明書的內容,以便在申請時視為已經提交了上述內容,從而予以保留申請日。援引加入制度的引入,使得對于申請文件的遺漏在給予補交遺漏附圖的機會以外,也給予了補交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或其部分內容)的救濟機會,更好地保障了申請人的利益。案例3中,修改后援引加入的文本是在先申請副本中各部分的內容,為根據在先申請文件副本進行的概括推理,需要審查員在理解在先申請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推斷出援引加入的內容是否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中,明顯不屬于援引加入“部分”內容的含義,不符合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7.2第(3)項規定。故對于申請人提交的確認援引加入的文件,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如若申請人補正后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但符合其他相關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以補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其部分內容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人在通知書指定期限內重新提交確認援引加入的內容,增加的內容不再以拼接式的方式修改,而是直接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則符合指南的規定,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情況下,可認定為援引加入合格。

  4.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 A,但申請文件中遺漏部分權利要求的內容,或者缺少說明書中提及的附圖,申請人通過援引加入的方式補交合格的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附圖后,權利要求項數或說明書頁數有所增加,在滿足其他援引加入條件的前提下,是否需要補繳申請附加費?

  案例4: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 A,于請求書中要求了本國優先權 A'。審查員于2024年12月28日發出補正通知書,指出該申請的說明書中寫有圖1至圖3的簡要說明,但缺少該附圖;申請人于2025年1月6日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請求通過援引加入在先申請 A'中的圖1至圖3的方式補交說明書附圖,并主動補交在先申請 A'中的一項權利要求作為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1。

  案例4中,在符合援引加入其他條件的前提下,對于如何考慮申請附加費的問題,需要首先注意《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繳費服務指南》中的發明專利費用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 A原始說明書頁數不足30頁,補入說明書附圖后,說明書實際頁數超過30頁。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新發布修訂的《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繳費服務指南》中的發明專利費用標準,說明書附加費從第31頁起每頁需繳納相應的附加費。根據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7.4關于費用的補繳相關規定,申請人補交申請文件,需要補繳申請附加費的,應當自申請日起兩個月或者收到補繳費用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補繳相關費用。

  申請人通過援引加入方式補交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包括說明書附圖)內容的,應當注意是否涉及權利要求附加費和說明書附加費的補繳,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補繳相關費用以節約審查流程,或者在審查員發出補繳費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費用補繳,避免出現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申請附加費而導致申請被視為撤回的情況。

  總結

  作為此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新增的制度,無論是申請人還是審查員,對援引加入制度的理解和運用尚需一定時間的實踐摸索和案例積累。申請人在運用援引加入制度的實踐過程中,針對文中總結的注意事項,在提交申請時應做好統籌規劃,避免漏填內容、漏交文件;申請后一旦發現遺漏項目或部分,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做好補救措施,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希望本文的探討能夠引起申請人對援引加入相關問題的重視,也希望對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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