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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共作者”理論探討商標權本質

發布時間:2025.07.02 新聞來源:

  近年來,如何界定商標權的私有領域與公眾自由使用之間的邊界成為商標界經久不衰的話題。如鄭州一家名為“今日油條”的小店使用的商業標識與已注冊商標“今日頭條”頗為相似,被“今日頭條”商標權利人以商標侵權為由訴諸公堂。如此糾紛并不鮮見,而這些爭議的核心,直指一個知識產權領域的經典難題:商標尤其是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的保護邊界在哪里?公眾在多大程度上擁有使用這些“耳熟能詳”的標識的自由空間?

  反思商標的絕對“私”屬性

  商標“私”權本質的合理性主要建立在三個維度之上。首先是源于私,歸于私:無論是文字、圖形還是聲音、立體造型,商標符號最初均由特定商事主體設計或挑選,用于標識其商品或服務來源?;谶@種投入,使用人或注冊人自然成為商標權利人,享有排他性權益。商標法律關系通常被視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私權關系。

  其次是商譽源于私人耕耘:商標所承載的商譽,被視為其核心價值。這種商譽的積累,主要歸功于商標權利人對產品質量的嚴格把控和持續的廣告宣傳投入。權利人被視為商標價值的決定性塑造者。

  最后是商標功能的法律保障:商標的核心功能在于標示唯一、穩定的商品來源。為了實現這一功能,防止消費者混淆,法律必須確保該標記由特定主體排他性使用,維系商標與商品或服務間清晰、唯一的對應關系。應當承認,這種排他性是商標發揮其基礎識別作用的必然要求。

  然而,隨著信息技術和認知科學的發展,筆者認為,商標的意義并非由商標權利人單方“注入”符號,而是誕生于商標與公眾持續不斷的“解釋性互動”之中。沒有公眾的認知、聯想和集體性解釋,符號就無法獲得識別特定來源的“第二含義”,商譽更是空中樓閣。商標權利人是否真的是其商標價值的“唯一創造者”?公眾在商標價值的創造中,究竟扮演著何種角色?這促使我們審視一個新理論范式——商標的“公共作者”說。

  商標“公共作者”說借用著作權法中“作者”這一概念來代表智力成果創造者,其指出:公眾并非商標信息的被動接收者,而是與商標權利人并肩的“合作作者”,共同塑造了商標的核心功能與多元價值。

  “公共作者”理論清晰地揭示,商標絕非純粹的“私產”。其來源識別的建立、文化表達價值的衍生與實現,都深深植根于公眾的集體性認知、互動與創造活動之中。公眾不僅是商標信息的接收方,更是商標意義和價值的積極“共塑者”與“再創者”,商標具有鮮明的公共維度。

  對商標法理基礎的再思考

  “公共作者”說的提出,對支撐商標法“私”權本質的傳統理論支柱產生了一定影響。

  首先,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將商標權視為商標權利人對其設計、選擇和投資行為的“自然回報”。然而,“公共作者”說指出,商標價值的最終形成是商標權人“初始勞動”與公眾“持續互動勞動”共同作用的結果。傳統理論只關注了前者,而完全忽視了后者的貢獻。這導致一個根本性矛盾:如果勞動是財產權的源泉,那么公眾的“混合勞動”貢獻應如何體現?其權利要求(如非混淆性使用自由)應如何安置?勞動財產理論無法單獨為商標權正當性提供完整解釋。即勞動或許能解釋商標權利人獲得初始權利的某種“形式正當性”,但它無法成為商標權范圍無限擴張(如廣泛的跨類保護、限制非商業表達)的充分理據,尤其當這種擴張可能侵占或壓制公眾基于其“勞動貢獻”應享有的符號使用空間時。勞動財產理論在解釋商標權邊界設定上存在一定短板。

  其次,商標權,尤其是商標禁止權,與他人的表達自由、商業言論自由有時會產生沖突?!肮沧髡摺闭f為理解這一沖突提供了新“鑰匙”:公眾作為商標價值的“共同創造者”,其對商標符號進行非混淆性、非誤導性的自由使用,如指示性合理使用說明自身商品兼容性、無害戲仿進行社會評論、非詆毀性對比廣告,本身就具有深刻的正當性基礎。這種自由并非是商標權利人的“恩賜”,而是源于公眾自身在商標價值形成中的創造性角色。更重要的是,這種觀點揭示了商標價值的實現與公眾的表達自由存在內在一致性。商標作為信息傳遞和文化表達工具的有效性,恰恰依賴于其在社會中的廣泛傳播和使用。過度限制公眾的合理使用,不僅可能壓制言論,還可能影響商標符號本身的生命力和文化價值。

  最后,面對商標權不斷擴張,尤其是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的泛化等趨勢,知識產權利益平衡理論亟需更精細的工具?!肮沧髡摺闭f恰恰提供了這樣一個微觀層面的切入點和衡量標尺。它要求我們在進行利益平衡時,必須正視并充分考量公眾在特定商標功能塑造和價值創造中的實際貢獻。例如,在判斷是否給予某馳名商標寬泛的反淡化保護時,應分析其顯著性和獨特性在多大程度上源于商標權利人的獨特投入,又在多大程度上源于公眾的廣泛傳播和文化再創造。對于后者貢獻顯著的商標,其保護范圍應受到更嚴格的審視,避免將公眾共同創造的符號價值完全據為私有。它推動我們重新認識商標法中的“公共領域”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并非商標權利人排他權覆蓋后的“剩余空間”,而是公眾基于其“作者”身份和創造性貢獻所固有的“自由領地”,是商標制度設計中必須主動預留和保障的領域。

  走向更平衡的商標法認知

  “公共作者”說為商標法注入了全新的認知視角,提示我們在保護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必須正視并保障公眾基于其“共同作者”身份所應享有的合理使用自由。例如,非混淆性的指示性使用、無害戲仿、文化表達或社會評論等行為,不應被簡單視為對商標權的侵犯,而是公眾參與符號價值創造的自然延伸。過度擴張商標保護范圍,壓制公眾的合理使用空間,不僅可能侵蝕言論自由和文化多樣性,更會削弱商標符號本身的社會活力?!肮沧髡摺闭f還為重構商標法的平衡機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它呼吁立法者與司法者正視公眾在商標價值形成中的實際貢獻,在劃定商標權邊界時,應充分考慮公眾的創造性角色。例如,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需審慎評估其顯著性是源于商標權人的獨特投入,還是公眾廣泛傳播的結果;對于后者貢獻顯著的商標,保護范圍應更趨審慎,避免將公共共創的符號價值完全私有化。

  展望未來,商標法需要超越“私權絕對”的桎梏,邁向更具包容性與動態平衡的制度設計。真正的公共利益不是商標權覆蓋后的“剩余空間”,而是公眾作為價值共創者所固有的自由領地。唯有承認并保障這一公共維度,商標法才能在保護創新、激勵與維護文化自由間找到持久平衡,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福祉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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