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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雜志《羅博報告》陷入商標侵權及合同糾紛,怎么回事?

發布時間:2025.07.03 新聞來源:

  《羅博報告》是一份頗受讀者歡迎的時尚雜志,它曾陷入一場商標侵權及合同糾紛。

  不久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天暢自然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天暢公司)起訴《羅博報告》雜志社有限公司(下稱羅博雜志社公司)商標侵權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雙方雖無書面商標授權許可協議,但基于雙方關聯公司存在合作協議,天暢公司對于合作期間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持異議,但在雙方合作協議確認解除之后,羅博雜志社公司繼續使用“羅博報告”“羅博”等字樣的行為,侵犯了天暢公司所持有的“羅博報告”“羅博”“羅博之選”等9件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須停止侵權并賠償天暢公司經濟損失等55萬元。

  合作淵源已久

  《Robb Report》雜志是一家知名度較高的外文雜志,《羅博報告》是該雜志的中文版?!读_博報告》雜志創刊于2007年10月,其出版、發行單位為羅博雜志社公司,主管單位為中國中絲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絲公司)。

  羅博雜志社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30日,原名嬌點雜志社,于2007年9月27日更名為羅博報告雜志社,后又于2020年12月15日更名為羅博雜志社公司,并持續使用該名稱至該案訴訟發生時。

  涉案商標的最早申請日為2007年5月31日,天暢公司經轉讓或者申請注冊成為這些商標的權利人。隨后,天暢公司將涉案商標授權給其關聯公司北京時尚羅博廣告有限公司(下稱時尚羅博公司)使用。

  2007年12月1日,時尚羅博公司與中絲公司簽署《〈羅博報告〉雜志合作協議書》(下稱合作協議),就《羅博報告》雜志的合作運營達成合作?;谠搮f議,天暢公司同意羅博雜志社公司在雜志及廣告中使用涉案商標。不過,兩家公司并未簽訂商標授權合同。

  最終對簿公堂

  經過多方的共同運營,《羅博報告》雜志發行10余年來,在業界積累了一定的商譽。不過,在2022年,各方的合作出現危機。

  2022年1月18日,時尚羅博公司向中絲公司發送通知函,指出中絲公司未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向時尚羅博公司提供雜志2022年1月刊、2月刊的期刊條碼,導致雜志無法正常出版、發行,造成時尚羅博公司對客戶、讀者的違約。

  2022年1月21日,中絲公司子公司暨羅博雜志社公司股東北京央版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央版傳媒公司)向時尚羅博公司出具《告知函》,指出因雜志在未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的情況下使用外國作品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多次要求,時尚羅博公司未能提供版權合作協議,致使雜志社無法辦理相關登記。鑒于時尚羅博公司及其關聯方的違約行為,央版傳媒公司代表中絲公司通知時尚羅博公司,合作協議自2022年1月1日起解除。

  此后,羅博雜志社公司依舊使用“羅博報告”“羅博”等字樣開展相關業務。

  2022年6月30日,天暢公司向羅博雜志社公司、央版傳媒公司及中絲公司出具《侵權警告函》,要求對方停止使用“羅博報告”文字,并不得出版發行以“羅博報告”為名稱或標志的雜志。

  2022年8月30日,時尚羅博公司向中絲公司及央版傳媒公司發函,稱雙方合作已破裂。

  2022年9月14日,天暢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羅博雜志社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下稱東城法院),請求判令羅博雜志社公司停止使用“羅博報告”“羅博”等字樣,并賠償經濟損失。

  2022年9月19日,時尚羅博公司以合同違約為由將中絲公司起訴至東城法院,請求確認解除合作協議,中絲公司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等。

  判令停止侵權

  對于天暢公司提出的起訴,羅博雜志社公司認為,從公司的發展歷程以及雜志的更名過程來看,羅博雜志社公司將“羅博報告”作為雜志名稱和企業名稱使用,早于天暢公司注冊時間最早的第6080057號“羅博報告”商標的核準注冊之日。因此,羅博雜志社公司既不構成商標侵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3年5月10日,東城法院對該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涉及合作協議的合同糾紛案正在審理中,即天暢公司同意羅博雜志社使用涉案商標所依據的法律關系尚未確定解除,故天暢公司關于羅博雜志社公司存在商標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能成立,據此駁回了天暢公司的訴訟請求。

  天暢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表示僅主張雙方合作破裂之后羅博雜志社公司實施的涉嫌侵權行為。

  記者在進一步的采訪中了解到,2023年6月19日,東城法院對涉及合作協議的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合作協議于2022年8月31日解除,中絲公司的解約行為構成違約,須向時尚羅博公司支付違約金。中絲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不過,其上訴請求未獲得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涉合作協議的合同糾紛案二審判決,認定羅博雜志社公司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使用“羅博報告”“羅博”等字樣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但在合作協議解除后繼續使用這些字樣的行為,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且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羅博雜志社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天暢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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