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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界定允許查閱復制內容范圍?看看這起專利訴訟案件

發布時間:2025.07.03 新聞來源:

  【案號】

 ?。?021)京73行初3445號

 ?。?023)最高法知行終444號

  【裁判要旨】

  專利權人主動要求放棄專利權屬于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相應的結果可由權利人“單方”成就,專利行政部門僅對放棄主體、委托手續、放棄聲明是否附有條件及是否放棄全部專利權進行審查。該審查更近似于對放棄行為是否符合制式條件的一種“形式上”的審查,并不需要其行使“實質判斷”的職權,也不會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產生影響。而這一行為對應的后果,即專利權是否因主動放棄而終止,會由專利行政部門通過登記和公告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示。因此,專利權人主動要求放棄專利權的聲明及其針對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的意見,不屬于《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規定的“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

  【案情簡介】

  在涉及名稱為“管道用耐高壓旋轉補償器”(專利號:ZL200620077450.1)專利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江蘇某公司主張:《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在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第(3)項未明確規定“各已審結的審查程序”的范圍,故該范圍不僅應包括授權前的程序如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復審程序,還應包括授權后的程序如無效宣告、行政復議、權利恢復等,只要相關程序已審結,在該程序中被告發出的通知以及當事人針對被告的通知所提交的文件均應屬于可復制的對象。因此,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準許原告復制專利權人主動要求放棄專利權的聲明及其針對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的意見。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宋某,公開日及授權日為2007年8月29日。

  2012年4月30日,專利權人提交放棄專利權聲明。

  2012年5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2012年7月10日,專利權人提交意見陳述書。

  2012年10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審查業務專用函,并于2012年11月20日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

  2012年12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專利權的主動放棄。

  2020年9月11日,江蘇某公司請求復制涉案專利“專利權人于2012年4月30日提交的放棄專利權聲明以及專利權人針對發文日為2012年5月18日的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文件”。

  2020年9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經核查,復制內容屬于未公開資料,第三方不予查閱復制。

  2020年9月30日,江蘇某公司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020年12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認定:請求復制的文件,是在專利申請被授權后,也即各審查程序審結后,專利權人針對復議所涉專利主動提交的手續文件,因此不屬于《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第(3)項規定的“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據此,維持不予查閱復制的決定。

  江蘇某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江蘇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由《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的規定可知,專利申請案卷中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均系在專利授權確權審查過程中,申請人等有關當事人及專利行政部門所提交或發出的、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授權條件或專利權是否有效具有實質影響的文件。因此,上述規定中的“審查程序”亦應指向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職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對專利申請是否能授權或專利權是否有效作出判斷的過程,同時應具有一般行政行為所具有的外部性的特征。

  專利的授權、確權有著嚴格的標準,需要經過專利行政部門審查。而在審查過程中,申請文件、通知書及答復意見等材料可能會對專利申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及效力的認定產生影響。依法允許公眾或相關主體復制、查閱相對應的材料,能夠保證相關公眾充分了解專利權所涉及的技術方案,合理預期專利權的范圍邊界,進而安排好相應的經營活動。

  專利權人主動要求放棄專利權屬于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相應的結果可由權利人“單方”成就,這一行為對應的后果,即專利權是否因主動放棄而終止,會由專利行政部門通過登記和公告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示。因此,專利權人主動要求放棄專利權的聲明及其針對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的意見,不屬于《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規定的“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

  允許查閱和復制專利申請案卷中的部分文件是專利信息公開的重要環節,但無限制地公開會造成信息保護性的下降。鑒于此,《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對于“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進行了列舉式規定。筆者認為,專利信息公開的本質是尋求保護,合理界定“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的范圍,能夠在保證信息公開的同時又可以對專利信息進行一定的保護。

  實踐中,當事人申請調取專利公開信息的理由主要是為了避免實施他人知識產權。依法允許公眾或相關主體復制、查閱相對應材料的目的是保證相關公眾充分了解專利權所涉及的技術方案,合理預期專利權的范圍邊界,進而安排好相應的經營活動。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申請文件、通知書及答復意見等材料可能會對專利申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及效力的認定產生影響,因此上述文件屬于“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與之相對應的,專利權人主動要求放棄專利權屬于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專利行政部門僅對該行為是否符合制式條件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也不會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產生影響。這一行為對應的后果,即專利權是否因主動放棄而終止,會由專利行政部門通過登記和公告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示。換言之,放棄專利權的聲明及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通知,對公眾了解專利權具體技術內容并無實質性影響,從信息保護的角度出發,不應屬于“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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