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聯系惟恒 在線咨詢 在線下載

舞蹈動作誰都能用?警惕!這些“模仿”可能侵權!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版權登記

舞蹈動作誰都能用?警惕!這些“模仿”可能侵權!

發布時間:2025.07.03 新聞來源:

  近年來,因擅自使用他人舞蹈作品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時有發生,引發業內對舞蹈作品獨創性標準、實質性相似判定路徑與相關使用行為性質等的深入討論。筆者嘗試從舞蹈作品著作權保護邊界、侵權比對方式選擇等角度進行分析,探討舞蹈作品保護路徑。

      厘清舞蹈作品保護邊界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边@一定義界定了舞蹈作品應具備的基本特征,也為劃定其著作權保護邊界提供了依據。

  首先,“連續”一詞排除了單個動作或姿態獨立構成舞蹈作品的可能性。舞蹈作品的獨創性并非源自單一靜態的動作或姿勢,而更多地體現于作者對動作之間的銜接、空間布局、節奏等所作出的個性化編排。單個動作和姿勢屬于人類共享的基本肢體語言,本質上屬于公共領域的創作素材。倘若法律允許將孤立動作本身納入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范圍,無異于對公共領域資源的不合理壟斷,將嚴重壓縮創作者可自由使用的基本素材空間。這種做法不僅與舞蹈藝術本身的發展規律相悖,也與著作權法鼓勵作品創新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其次,“動作、姿勢”并未明確被限定于舞蹈領域專有或特殊的動作范疇。這意味著作者可以自由地從日常生活、體育活動、傳統習俗,甚至雜技、武術、戲劇等其他藝術門類中汲取靈感和素材,通過其獨特的編排、重新組合形成新的表達,進而構成具有獨創性的舞蹈作品。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因個別舞步常見或動作難度不高就否定舞蹈作品的整體可版權性。只要連續性動作、姿勢的編排體現了作者的獨創性,便應給予相應的著作權保護。

  最后,“表情”以及音樂、舞臺布景設計、服化道設計等元素不應被納入舞蹈作品的構成要素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舞蹈作品和舞蹈作品的表演不同,盡管上述元素常被認為增強了舞蹈表演的藝術效果與觀賞價值,但其本質并非舞蹈作品本身的構成要素,而是為舞蹈表演提供輔助支持的額外表現手段。若將上述服務于表演的元素納入舞蹈作品保護的范圍,一方面,這意味著舞蹈作品的獨創性可以通過上述因素體現,降低了對舞蹈作品在動作、姿勢設計方面的獨創性要求。這種傾向使舞蹈的審美逐漸偏離動作語言本身,轉而聚焦于光影、音樂等輔助元素,不但異化了觀眾的欣賞重點,也誤導了舞蹈藝術的創作方向,削弱了舞蹈藝術自身的發展動力;另一方面,在我國著作權法劃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情況下,舞蹈表演不會形成新的舞蹈作品,而基于上述服務于舞蹈表演的元素卻有可能形成新的舞蹈作品,顯然并不符合常理。此外,從比較法視野來看,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均未對舞臺布景、服裝設計等非創造性智力成果予以狹義著作權保護,僅有意大利著作權法規定了“對舞臺布景設計的權利”,但也僅僅是將該權利歸為鄰接權,且僅為權利人設置了獲酬權,并未賦予復制權等專有權利。若我國將舞臺布景、服裝設計等元素納入舞蹈作品范疇予以保護,非但不能在國際上取得相應保護,反而將基于伯爾尼公約的國民待遇原則,導致國外作品相關元素在中國被不當保護,侵蝕我國公共領域資源的自由空間,造成法律適用與國際慣例之間的不協調。

      準確選擇侵權比對方式

  由于舞蹈作品具有鮮明的瞬時性特征,舞蹈藝術一旦表演完畢便難以再現,因此作者往往需要通過某些形式將舞蹈作品予以固定,以便保存和流傳。其中最為常見的固定方式就是視頻錄制。如今,智能手機和各類便攜錄像設備的普及,使得舞蹈作品的固定變得更加便利和快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視頻形式固定舞蹈作品所產生的視聽作品或錄像制品,與舞蹈作品本身之間存在根本性的區別,不應混為一談。舞蹈作品不同于視聽作品或者錄像制品,分別構成獨立作品或制品類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攝制或者錄制他人舞蹈作品的表演,將構成視聽作品或者錄像制品。復制視聽作品或者錄像制品中的一個靜態畫面,可能構成對視聽作品或者錄像制品權利人對攝影作品(如果該畫面具有獨創性)享有的著作權的侵犯,但不會侵犯舞蹈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常見的錯誤認識,即在認定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侵權問題時,直接將被告創作的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與原告享有權利的舞蹈作品進行跨類型的比對。這種比對方式看似簡便,實則違背了著作權法中關于作品類型與保護客體的基本原理。因為一般來說,作品類型不同,獨創性來源也不同,獨創性表達也不同,在進行侵權判斷時,難以直接進行實質性相似比對。司法實踐中亦有類似的觀點加以印證。例如,在某電影作品侵權案件中,法院明確指出,判斷被告的電影畫面是否侵犯了原告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應當通過比對雙方電影畫面本身,而非比對電影故事情節。電影情節作為文字作品的保護內容,應與電影畫面的保護區分開來,分別進行侵權判定,這樣才能更準確地分析出侵權行為的性質。由此類推,判斷被告的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權,應當是與對應的原告舞蹈作品的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進行實質性相似比對。對舞蹈作品的保護,應該從攝影作品、美術作品、視聽作品、錄像制品等作品中剝離出來,本質上應該還原為對舞蹈作品本身的保護。

本文共分 1
分享到:
上一篇:畢業季“避坑”指南:二手書、定制學位服能隨便轉賣或送人嗎?
下一篇:意利用域外商標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被告被判賠50萬元
在線客服
亚洲精品自拍aⅤ在线|51精品国产人成在线观看|人妻无码中文字幕第一区|99久久er这里只有精品|亚洲自偷自拍另类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