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利用域外商標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被告被判賠50萬元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商標代理
司法實踐中,持有域外商標的權利人若以該商標為基礎實施損害國內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將受到國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某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器公司)訴蔣某、香港某初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蔣某、香港某初公司出于主觀惡意,以相同目的陸續實施向電商平臺投訴、向某器公司德國經銷商發函等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與商業道德,導致某器公司市場銷售渠道及出口利益受損,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二被告賠償某器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該案中,法院通過分析涉案行為的目的及后果,明確了跨境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路徑,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商標使用起糾紛
某器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主營防護口罩等產品。自2016年開始,某器公司開始在防塵口罩上使用“圖形+DOC”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并在多個國家和地區進行銷售。經過長期的宣傳、推廣和使用,該商標在業內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與某器公司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
香港某初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注冊成立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由蔣某全資持股。2020年至2021年,蔣某曾與某器公司開展多筆口罩交易,并促成某器公司與其他公司的商務合作。
2020年12月21日,香港某初公司向歐盟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DOC+Care”商標,并于2021年4月23日核定使用在第10類醫用防護口罩等產品上。
自2021年5月起,蔣某、香港某初公司以某器公司沒有在歐盟地區核準注冊涉案商標或者“+DOC”商標,但仍在口罩上使用涉案商標或者“+DOC”標識的行為,涉嫌侵犯“DOC+Care”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理由,向某器公司發出律師函、向阿里巴巴國際站發起投訴、向某器公司的德國經銷商致函以及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對此,某器公司認為,蔣某、香港某初公司在明確知曉某器公司在先使用涉案商標的情形下,以搶注的“DOC+Care”商標為依據,對某器公司發起知識產權爭議行動,該行為嚴重擾亂某器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下稱虹口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蔣某、香港某初公司雖承認其實施了被訴行為,但認為相關行為系以其在歐盟成功注冊的“DOC+Care”商標為權利基礎,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穿透審查定性質
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向某器公司發送律師函的行為未對原告銷售渠道及出口利益產生影響,其向市場監管部門的舉報并未被立案,該行為亦未導致原告銷售渠道及出口利益受到直接影響,但二被告向阿里巴巴國際站投訴、向德國經銷商發函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與商業道德,導致某器公司市場銷售渠道及出口利益受損,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虹口法院判決二被告賠償某器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蔣某、香港某初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該院于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其全部上訴請求。
二審判決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據是什么?對此,該案二審審判長胡宓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合議庭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的考量:首先,由于當事人主體和涉案法律事實具有涉港和涉外因素,構成涉外民事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進一步確定準據法。鑒于雙方當事人之間主要是出口利益沖突,不正當競爭行為針對國內企業主體,主要發生在我國境內,作為跨境電商的阿里巴巴國際站在我國設立,最終確定所涉不正當競爭的侵權行為地是我國,侵權行為地法為我國法律。同時,雙方在侵權行為后協議選擇適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因此,該案適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其次,基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持有域外商標權并不當然阻卻國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香港某初公司在歐盟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有效,不在該案不正當競爭案由的考量范圍之內,法院需要判斷的是,香港某初公司域外商標注冊行為正當與否。通過對域外法的查明,無論在中國法域還是在歐盟法域,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均屬于惡意搶注行為,該商標注冊行為本身不具有正當性。即使該商標在授權法域尚處于有效狀態,若以此為基礎實施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會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二被告在申請注冊“DOC+Care”商標之前就在與原告的口罩交易活動中知悉了其使用的商標標識?;诙桓鎸嵤┍辉V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行為的不正當性、造成的客觀損失,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雙重警示促規范
該案二審判決作出后,引發了業界廣泛關注。那么,該判決具有哪些亮點和警示意義?
對此,胡宓表示,該案判決具有三方面亮點:首先,盡管該案商標搶注行為發生在歐盟,但法院通過分析行為目的(針對中國權利人)及后果(實質受影響的競爭關系所在地為中國),將涉外商標搶注與國內不正當競爭關聯,為跨境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參考。這不僅為國內企業應對海外經銷商或第三方惡意搶注后反向施壓提供了司法救濟路徑,而且在尊重商標地域性原則的同時,通過不正當競爭法對跨境惡意行為進行了規制,體現了司法對全球化貿易中知識產權復雜性的適應性。
其次,有助于遏制跨境商標惡意搶注行為。法院明確將經銷商在歐盟搶注原權利人商標的行為定性為“惡意搶注”,并認定其后續發送侵權警告函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將“濫用知識產權”納入不正當競爭范疇,體現了司法對商標“權利濫用”的嚴格限制。
再次,明確了侵權警告函的合法性邊界。法院未以“權利外觀”認定警告函合法,而是審查其主觀惡意和客觀后果,對濫用法律程序的行為進行了規制。二審判決通過穿透式審查行為本質,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創新而非投機”的核心價值,對規范市場秩序有深遠影響。
胡宓進一步指出,該案警示國內企業要完善國際商標布局,重視海外商標戰略,尤其是明確經銷渠道中的商標權屬約定,避免權利漏洞。同時,該案還警示經銷商或第三方不得通過境外注冊規避國內法律監督,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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